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哪里

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规定如下:
1. 住所执行 :监视居住通常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。
2. 指定居所执行 :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。
3. 特殊情况下的指定居所 :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或者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。
4. 禁止执行地点 :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、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。
以上规定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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