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仲裁期限

1. 普通时效 :
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
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2. 特殊时效 :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。
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。
3. 时效中断和中止 :
仲裁时效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、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、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
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
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4. 仲裁受理期限 :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。
5.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:
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,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。
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。
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,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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