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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地方官职

清朝地方官职

清朝的地方官制沿袭了明朝的制度,大致可以分为省、府、县三级。以下是清朝地方官制的概述:

省一级

总督 :负责一省或多省的行政、军事及监察大权,通常为正二品,但可能因兼任其他职务而提升品级。

巡抚 :管理一省的行政、军事及监察大权,品级通常为从二品,特殊情况下可升至正二品。

厅级

布政使 :巡抚的属官,从二品,掌管一省的财政、民政,俗称“藩台”。

按察使 :巡抚的属官,正三品,掌管一省的刑法事务,俗称“臬台”。

道员(道台) :监察区性质,不是正式行政区,分守道和分巡道为主要类型,可能兼兵备衔。

府一级

知府 :从四品,掌管一府之政令,总领各属县。

同知 :知府的副职,正五品。

县一级

知县 :正七品至正八品,掌管一县的行政。

县丞 、 主簿 :辅助知县的官员

特殊政区

直隶厅 :与府平行的行政单位,设同知、通判。

散厅 :与县平行的行政单位。

其他职位

都转盐运使 :处理盐务事宜,从三品。

提督学政 :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,权力不及督抚。

驻防将军 :只管八旗驻军。

官员品级与职能

正一品 :文职人员包括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、大学士等;武职人员主要是领侍卫内大臣。

正二品 :文职人员包括太子少师、太子少傅、太子少保、各省总督、各部院左右侍郎等;武职人员包括副都统、总兵。

从二品 至 正三品 :布政使、按察使等。

从四品 至 正七品 :知府、同知、知县等。

官员选拔与升迁

新科进士通常会优先出任正印官(如知府、知县)。

地方官员的数量保持在三万至四万个之间,官员的升迁通常与他们的政绩紧密相关。

以上概述了清朝地方官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职能。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加强中央集权,通过不同层级的官员来管理地方行政,确保中央政府的政策得以贯彻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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